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5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6-18
初次檢定之申請人為各該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或輸入者。但情況特殊,經檢定機關(構)同意者,得為應經檢定之法定度量衡器之所有人或持有人。 度量衡器型式認證認可經繼受後,原申請人不得再就該經型式認證認可之度量衡器申請初次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