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規費收費標準|第 30 條|標準檢驗|法規|生效中
第 六 章|經濟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9-16
依本法規定申請核發各項執照或證書之證照費,除計量技術人員考試證書之證照費每份新臺幣五百元外,其餘每份新臺幣一千元;其補發、換發及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者,亦同。 執行前項合格印證之補發、換發,需派員至度量衡器放(設)置地點時,每處加收臨場換(補)證費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