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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6 條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6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22

內容

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舢舨、漁筏,按紀錄器記錄之作業時數,依下列基準計算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但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漁業訓練船得按實際需求申購用油量,並以加滿油槽為限: 一、主機用油: (一)甲種漁船油:零點一八公升乘以馬力乘以作業時數。 (二)乙種漁船油:零點三公升乘以馬力乘以作業時數。 (三)丙種漁船油:零點一八公升乘以馬力乘以作業時數。 二、副機用油: (一)有冷凍機者:零點一八公升乘以馬力乘以作業時數。 (二)無冷凍機者:零點一一公升乘以馬力乘以作業時數。 前項所定馬力,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拖網漁船,以主機實際裝設馬力核計。但總噸位未滿一百者,不得超過附表一所定馬力。 二、非拖網漁船、舢舨,依主機實際裝設馬力乘以百分之八十核計。但總噸位未滿一百者,不得超過附表一所定馬力。 三、漁筏依主機實際裝設馬力乘以百分之八十核計,不得超過三百六十馬力。 新建造漁船、舢舨、漁筏首次購買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以加滿油槽為限。 漁業人購買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之試車油,應敘明理由,並檢附證明文件,由試車所在地漁會轉請船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試車油量;其試車油量,以該漁船、舢舨、漁筏主機、副機七十二小時之耗油量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

  • 度量衡器檢定檢查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重要物資及固定設施調查實施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1 條(第 1 條)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2 條(第 2 條)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3 條(第 3 條)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4 條(第 4 條)
  • 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5 條(第 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