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4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22
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依本標準所定用油量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但專營娛樂漁業漁船之漁業人,不得享有補貼款。 前項免徵之貨物稅、營業稅,其稅額之計算,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漁業人購買依本標準所定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仍不敷實際作業需求者,得增購加滿油槽以內之油量;其增購之油量,不得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