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11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22
漁船、舢舨、漁筏使用汽油免徵貨物稅及優惠油價補貼之用油量,依漁業人各該年度出海日數及時數,按附表四所列級距核算之;其每公秉優惠油價補貼金額及貨物稅核退金額,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行政院公告補貼終止之日止,以各該年度中油公司所公告九二無鉛汽油平均免稅牌價之百分之十四,加計貨物稅計算。 前項出海日數及時數之核算,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一項補貼款及核退金額,由漁業人於次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檢附前一年度進出港資料及本人之郵局或農會、漁會信用部金融帳戶資料,向所屬漁會提出申請,並由漁會造冊送農業部核定後,一次撥付;其漁業人於前一年度有變更者,由變更後之漁業人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