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 15 條|漁業|法規|生效中
農業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4-22
依本標準核算之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用油量,每次最高以加滿油槽為限,賸餘未加注油量不得保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農業部書面同意,得保留賸餘未加注油量: 一、漁船因上架維修保養或卸魚導致重心不穩,有先加注部分油量穩定船身之必要。 二、加油過程中,因船體或油槽破損,有緊急修復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