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2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本規則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兼具有其他危險性之放射性物質,除應遵守本規則外,並應遵守其他有關危險物運送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