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4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放射性物質之運送,指所有涉及放射性物質移動之作業及所遭遇之狀況。包括包裝之設計、製作、維護;包件運送時之準備、交付、搬運、載運、貯存及到達目的地之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