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五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