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86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下列作業,應經主管機關核准: 一、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二、乙型包件–乙(U)型及乙(M)型包件之設計。 三、可分裂物質包件之設計。 四、丙型包件之設計。 五、含有在○.一公斤以上六氟化鈾包件之設計。 六、低擴散性放射性物質之設計。 七、放射性物質及可分裂物質依第九十一條規定之交運。 八、專案核定。 九、未列入附表七中 A1 及 A2 值及其豁免值之計算。 十、特殊用途船舶之輻射防護計畫。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作業審查之文件可包含規格、工程圖及證明符合管制規定之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