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92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申請前條交運作業之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申請核准之交運起訖日期。 二、託運物品之確實內容,預期之運送方式,運送工具之型式,預定之路徑。 三、主管機關對該申請運送包件設計核准文件中規定之特別注意事項,及如何實施特別管理或操作控制等之詳細說明。 四、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