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第 93 條|原子能|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核能安全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07-12-31
專案核定之交運應提出申請,其申請書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託運物品不能完全遵守本規則中有關規定及其原因之說明。 二、運送中為彌補前款缺失而應採行之任何特別注意事項、特別管理或操作管制。 三、意外事故緊急處理計畫。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