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 13 條|賦稅|法規|生效中
財政部|v1.0
最後修訂: 2019-04-08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所得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有關逃漏稅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