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5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七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