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50 條|鐵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橋梁之上部結構、橋柱、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之檢查,應依其結構種類、結構特性與檢查對象,選擇適當之檢查項目。其項目、檢查方式與判定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同意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