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修建養護規則|第 161 條|鐵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4-05-24
鐵路機構應定期依規定實施運轉保安裝置之養護檢查,並由其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隨時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