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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8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8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1 條(第 83-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第 77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1 條(第 8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