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汽車行駛於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車道時,聞或見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臨近之聲號或燈光時,應即依規定變換車道,避讓其優先通行,並不得在後跟隨迫近。但道路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1 條(第 83-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第 77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1 條(第 8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