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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4-1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4-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汽車行駛至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通行之交岔路口,除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至設有聲光號誌之交岔路口,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暫停俟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通過後,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二、行至聲光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時,駕駛人應暫停、看、聽兩方無大眾捷運系統車輛駛來,始得通過。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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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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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1 條(第 8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