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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其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 大型重型機車及機車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邊緣停放,其前輪或後輪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1 條(第 83-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7 條(第 77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8 條(第 78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79 條(第 79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 條(第 80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0-1 條(第 80-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