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四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