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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Article 115-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3 條|公路|規制|施行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終改正: 2026-01-30

内容

微型電動二輪車號牌每車一面,應正面懸掛於車輛後端之明顯適當位置。 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不得偽造、變造或矇領,並不得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 微型電動二輪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之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並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號牌有裁剪或扭曲懸掛者,以損毀號牌論。

関連法規条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Article 83-1(第 83-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Article 122(第 12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Article 115(第 115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Article 115-1(第 115-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Article 115-2(第 115-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Article 115-4(第 115-4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Article 115-5(第 115-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