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微型電動二輪車駕駛人應依下列規定配戴安全帽: 一、安全帽應為乘坐機車用或自行車用之安全帽,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商品檢驗標識。 二、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三、配戴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