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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9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9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安全檢測基準,不得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 其他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83-1 條(第 83-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 條(第 115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1 條(第 115-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2 條(第 115-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3 條(第 115-3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4 條(第 11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