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9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並暫時停車於適當地點,供執行緊急任務車輛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