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0 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0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五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1-30

內容

慢車行經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三、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時,始得通過。 四、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 條(第 115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1 條(第 115-1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2 條(第 115-2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3 條(第 115-3 條)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5-4 條(第 115-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