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道路於開放通行之前,應將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妥當。 道路與交通狀況有變更時,應增設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並將不必要之標誌、標線、號誌同時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