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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4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一 章|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養護及號誌之運轉,由主管機關依其管轄辦理之。 鐵路平交道標誌及閃光號誌,由鐵路機構設置;道路上之鐵路平交道警告標誌,由管轄之主管機關設置。 大眾捷運系統相關標誌、標線及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設置。 施工地段之標誌、標線、號誌經主管機關同意後,由施工單位設置。 車輛故障標誌,由車輛駕駛人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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