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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一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標誌以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右側為原則,特殊情況得豎立於行車方向之左側或以懸掛方式設置之。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標誌之牌面應與行車方向成九○度角為原則。但得視實際情況酌量調整其水平或俯仰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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