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5-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二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當心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標誌「警 51」 ,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經過。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 依前方道路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或道路平行左(右)側有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路線之不同情況,本標誌牌下緣得設「當心捷運車輛」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