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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7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57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禁制標誌之設計,依左列規定: 一、體形 圓形、八角形、倒等邊三角形、方形及專用於鐵路平交道之交叉形。 二、顏色 除特殊標誌另有規定外,遵行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禁止 限制標誌為白底紅邊黑色圖案。 三、大小尺寸 標準型 圓形之直徑為六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七○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九○公分。 放大型 圓形之直徑為九○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九○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一二○公分。 縮小型 圓形之直徑為四五公分,八角形之對角線為五○公分,三角形之邊長為六○公分。 特大型 視實際情況定之。 四、圖案 標準型圓形禁止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斜線寬為六公分,斜線方向自左上至右下經中心與垂線成四五度交角。限制標誌之紅邊寬為一○公分。 五、禁制標誌設於距禁制事項之起點至一○○公尺間適當之地點。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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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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