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7 條|社會及家庭|法|生效中
第 九 章|衛生福利部|v1.0
最後修訂: 2025-08-0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一日修正之條文,除第六十一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