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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2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車道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使用車道應行駛之方向。懸掛於該指定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應以一標誌面管制一車道,同方向車輛能同時看到管制各車道之所有標誌面為原則。 本標誌得配合「禁止變換車道線」、「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及「指向線」使用。 車道僅准直行用「遵11」。 車道僅准右轉通行用「遵12」。 車道僅准左轉通行用「遵13」。 車道僅准直行及右轉通行用「遵14」。 車道僅准直行及左轉通行用「遵15」。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