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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3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6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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