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車輛高度限制標誌「限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通過前方道路結構物之高度限制,超限之車輛不准通行。設於結構物垂直淨高小於公路或市區道路設計標準地點將近之處,並須考慮超限車輛能在該處繞道行駛或迴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高度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