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4-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三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行車安全距離限制標誌「限 4-1」,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在正常情形下與前方車輛間應保持之最短行車安全距離。設於限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路段將近之處,並得配合於限制路段適當地點標繪公路行車安全距離辨識標線。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行車安全距離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