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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90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90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市、縣、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用以指示市、縣、區、鄉道路線之編號,設於已編號之市、縣、區、鄉道路線及其與各級道路之交岔路口上。其設置位置與省道路線編號標誌同。 市、縣道路線編號標誌「指3」,一般情形為正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當有支線時附加之天干編號,得標註於阿拉伯數字之下方或右方,得為正方形標誌「指3.1」或長方形標誌「指3.2」。 區、鄉道路線編號標誌「指4」,為長方形白底黑邊黑色阿拉伯數字及文字,得視路線編號字數予以加寬。 圖例如下: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