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99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路名標誌「指 25 」、「指 25.1 」,用以指示相交道路之名稱。設於相交路口之適當處。全線設置位置應力求一致。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牌面大小得視文字字數及排列情況調整之。該道路屬公路系統者,應於本標誌加繪該公路之路線編號,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號標誌一致。圖例如下: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