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車道指示標誌「指 29 」,用以指示通達地點應行駛之車道。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箭頭應向下分別正對各該車道之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