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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5-1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5-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之距離。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指 33-1 」、「指 33-1.1 」、「指33-1.2」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二百公尺及一百公尺處。圖例如下: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