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5-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高(快)速公路出口距離標誌,用以指示前方交流道出口之距離。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線條及白色邊線。「指 33-1 」、「指 33-1.1 」、「指33-1.2」依序設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起點前方三百公尺、二百公尺及一百公尺處。圖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