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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6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6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罰則

高速公路出口處數標誌「指34」,用以指示前方通往同一地點有兩處以上之出口。設於第一處出口之第一道出口預告標誌前方約一公里處。圖例如左: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邊線,依前條圖例設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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