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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9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9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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