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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8-4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8-4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運輸場站標誌,用以指示運輸場站之位置。設於鄰近道路適當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及中英文站名。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捷運車站圖例如下: 航空站圖例如下: 港埠圖例如下: 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高速鐵路車站圖例如下: 公路汽車客運車站或轉運站圖例如下: 纜車站圖例如下: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若不同運具共用場站時,得以共面方式設置;其圖例如下: 本標誌圖案必要時得加繪於其他指示標誌適當位置,航空站、港埠、鐵路車站及高速鐵路車站並得以文字說明該場站種類或場站名稱;其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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