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9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9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人行天橋標誌「指54」、人行地下道標誌「指55」,用以指示行人穿越天橋或地下道入口之位置。設於天橋或地下道入口附近,並得以附牌指示其方向。附牌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