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0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