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2-2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充電站標誌「指58-2」,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電動車輛充電站,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距離、充電型式、服務方式。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指58-3」用以指示汽車充電站,「指58-4」用以指示機車充電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