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四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電話標誌「指59」,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緊急電話。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本標誌在高速公路得直接漆繪於電話之話亭上。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隧道內之緊急電話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