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3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可變性標誌,具有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以燈光或其他方法顯示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務或宣導事項。其使用得以人工、遙控或自動方式為之。 本標誌所顯示之體形、顏色、大小、圖案及字體等,均應儘量與本規則相關標誌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