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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7-1 條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7-1 條|公路|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第 五 節|交通部|v1.0

最後修訂: 2026-03-11

內容

通學區起(終)點標誌,設於平面道路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邊界處,用以提醒車輛駕駛人已進入或離開通學區,通學區內應當心兒童或行人,並依速限行駛。 本標誌為方形螢光黃底黑字及黑色邊線,得與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通學區起(終)點標線同時或擇一設置。 通學區起點標誌中間標繪標準型之當心兒童或當心行人標誌,除應配合設置第八十五條最高速限標誌,提醒車輛駕駛人應依速限行駛,下緣得設附牌說明上課日之上下學時段,牌面尺寸得視需求,依當心兒童或當心行人標誌之放大型及縮小型尺寸比例,進行放大或縮小。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相關法律條文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0 條(第 10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1 條(第 11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2 條(第 12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3 條(第 13 條)
  •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4 條(第 1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