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5 條|通訊|法規|生效中

第 二 章|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v1.0

最後修訂: 2020-04-01

內容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架設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計程車所有人架設車臺意願之同意書或駕駛人切結書及其清冊。 前項第二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組織架構。 二、資金來源。 三、營業方式。 四、工作人員編制。 五、發展計畫。 六、建立服務品牌計畫。 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案之審查,得邀請其他公路主管機關、當地警察機關、本會及專家學者,組成審核評估小組。 第一項第一款文件由本會審查,第二款、第三款文件,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 第一項申請案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架設許可證;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申請者,得於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相關法律條文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第 122 條)
  •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第 2 條(第 2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4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6 條(第 6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7 條)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8 條)